政府信息公开
索 引 号:737370786/2024-00699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发文日期:2024-03-15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
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
发布机构: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24-03-15

 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
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

廊(香)城罚决催字〔2024〕第009

香河硕玖百货店(92131024MACBJHLF59,经营者:刘海,男,341227198308090716

本机关于2023 7  28 日对你(单位)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廊(香)城罚决字〔2023〕第025),要求你(单位)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伍仟元(5000元)罚款而你(单位)至今未履行该义务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本机关作如下催告:

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 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:

1. 到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,并将伍仟元(5000元)缴纳至工商银行香河支行(账号:0410000809264017596); 

2. 缴纳加处罚款伍仟元(5000元)

如无正当理由,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202431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附件:
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